法规4—单行法律2

法规·注安 · 2024-05-11 · 46 人浏览

交通

1.道路通行条件(实)

  • 道路损毁修复:道路损毁或交通设施损毁、丢失的,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 道路施工审批: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还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 道路施工验收:应当在批准的时间+路段内施工作业,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应当1清除道路障碍,2消除安全隐患,3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验收合格
  • 人行横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
  • 停车泊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2.道路通行规定

  • 载运危险物品:载运爆炸、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
  • 超载: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车载客
  • 四不限: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 两不限:道路养护、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 一不限:洒水车、清扫车作业时,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不得逆行
  • 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不超过120
  • 高速公路车辆故障: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来车方向150米外
  • 高速公路拦截: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生产

  • (必考) 1锅炉、2气瓶、3氧舱、4客运索道、5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制造
  •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的应当提供安全指导和监控,制造单位对安全性能负责

安装改造修理报废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竣工后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达到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修理、改造或者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 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规范规定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经营

  • 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保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使用

  • (必考)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后30日内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 (必考)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使用安全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管人员
  • 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保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至少每月一次自行检查
  • 特种设备安管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过程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管人员和单位有关人员报告
  • 故障/异常: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 共有特种设备:共有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
  • 电梯
    1. 维护保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进行
    2. 维保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3. 维保单位对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 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时间表

类型 时间
使用登记 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直辖市或市)
自行检查 每月一次
修理等技术资料 修理验收后30日内交使用单位
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试运行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使用前
电梯清洁、润滑 至少每15日一次
督促安全工作会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检验检测(重点)

  •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

  • 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

发包承包

  • 建筑工程造价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依法发包给中标的承包单位;直接发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 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同资质等级联合共同承包,按资质等级低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和肢解发包
  •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含关键工作)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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