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矿山安全监察

注安·管理 · 2024-09-01 · 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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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非重点

安监管理

监管体制

  •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 国家监管与地方监管

    1. 矿山:国家针对矿山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省级局下设监察处,监察机构的人、财、物由中央负责
    2.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 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 政府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 其他监督: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居委会等的监督
  • 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安全监管方式与内容

程序

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 检查前的准备
  2. 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3. 作业现场检查
  4. 提出意见或建议
  5. 发出《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

  1.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需出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 其他程序见法规行政执法程序

监管方式

  • 事前监督管理

    •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审查
  • 事中监督管理

    • 行为监察
    • 技术监察
  • 事后监督管理

监管内容

  1. 安全管理和技术
  2. 机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
  3. 隐患治理
  4.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等
  5.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 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矿山安全监察(1分)

监察体制

矿山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形成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格局

体制特点(重点)

  1. 实行垂直管理
  2. 监察和监管分开
  3. 分区监察
  4. 国家监察

机构设置

应急管理部下,单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矿山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国家安全监察局省级行文重要文件应经应急管理部审议,必要时可以应急管理部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监察员职责权利(1分)

矿山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的权力

  1. 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参加煤矿安全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
  2. 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3. 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撤离危险区的命令,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4. 发现作业场所瓦斯、粉尘等浓度超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5. 发现煤矿矿长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 (重点)发现使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查封或扣押,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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