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技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等级判断(必会)
事故类别 |
死亡人数x |
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y |
直接经济损失z |
特别重大事故 |
$x\leq 30$ |
$y\geq 100$ |
$z\geq 1$亿 |
重大事故 |
$x\in[10,30)$ |
$y\in[50,100)$ |
$z\in[5000$万$,1$亿$)$ |
较大事故 |
$x\in[3,10)$ |
$y\in[10,50)$ |
$z\in[1000$万$,5000$万$)$ |
一般事故 |
$x\lt 3$ |
$y\lt 10$ |
$z\lt 1000$万 |
事故报告(1-2分)
报告规定
- 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安监部门(安监局综合监管)和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
- 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政府报告程序
- 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国务院安监总局报国务院是立即
- 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安监部和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省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告立即报国务院
市安监 |
省安监 |
国务院安监 |
国务院 |
一般 |
较大 |
重、特大 |
重、特大 |
续报、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火灾7日后),按照死亡人数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调查(1分)
县政府 |
市政府 |
省政府 |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
一般 |
较大 |
重大 |
特大 |
- 事故调查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 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特大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发生单位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由1有关政府、2安监部门、3行业主管部门、4监察机关、5公安机关以及6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7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张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 需要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负责调查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特大以下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