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必考1分)生产安全
- 生产企业应当有安管机构和专职安管人员
- 生产企业生产前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1向市安监申请,20日内审查并上报;2省安监45日内审查+核发
- (重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生产企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重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重点)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用量
- (重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
- (重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运输安全
- 托运人向运达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许可证交会发证机关核销
燃放安全(1分)
-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重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燃放许可证
- 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重点)许可证区别
类别 | 申请部门 | 审查时间 |
---|---|---|
生产许可证 | 第一步市安监 | 20日内审查并上报 |
第二步省安监 | 45日内审查+核发 | |
批发许可证 | 市安监 | 30日内审查+核发 |
零售许可证 | 县安监 | 20日内审查+核发 |
(重点)焰火燃放许可证 | 公安部门(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 | 20日内内审查+核发 |
(重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托运人向运达地县公安机关 | 3日内审查+核发,收货人运达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民用爆炸物(2分)
生产要求
生产许可
- 向国务院民爆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重点)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也应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企业应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办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级民爆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销售、购买安全管理规定
销售许可
- 民爆销售许可(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生产企业凭民爆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
- 使用单位购买民爆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 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必考1分)销售购买特别规定
- (重点)生产企业凭民爆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爆品(无需取得销售许可证)
- (重点)销售、购买民爆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重点)销售民爆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 (必考)销售企业民爆品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必考)购买单位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进出口民爆品应经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审批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 爆破作业单位对本单位1爆破作业人员、2安全管理人员、3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储存
生产、销售、购买许可的申请
类型 | 申请部门 | 相应许可证 | 登记与备案 |
---|---|---|---|
生产 | 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 | 生产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销售 | 省级民爆主管部门 | 销售许可证 | 工商局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
购买 | 县公安机关 | 购买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