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危化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狭义本质安全
-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 五落实五到位
- 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危化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人员(持证)
- 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制度
- 未建立匹配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实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未按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化工工艺、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
-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化工工艺装置未实现或未投入使用使用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功能
-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罐区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 全压力液化烃储罐未按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
-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标准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
- 涉及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场所未按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标准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未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化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化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工贸
- 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
- 轻工
- 食品制造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 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 锂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的
- 粉尘爆炸危险企业
- 粉尘爆炸场所内设有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密场所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灯爆炸防控措施的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未采取火花探测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液氨制冷
-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度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伤害程度分类
- 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 重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 死亡:死亡或损失工作日6000日
狭义本质安全
-
本质安全设计措施指通过改变机器设计或工作特性,来消除或减少危险相关的风险的安全措施(针对物的本身特性)
- 合理的结构型式
- 限制机械应力以保证足够的抗破坏能力
- 使用本质安全的工艺过程和动力源
- 控制系统的安全设计
- 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 机械的可靠性设计
- 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 事故分析步骤
- 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
-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物)
- 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失或有缺陷
- 生产(施工)环境不良
- 人的不安全行为(人)
-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使用不安全设备
-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 物体存放不当
-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攀、坐不安全位置
-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维修、焊接等
-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 在必须使用个人护具的作业中忽视使用
- 不安全装束
-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事故包括中可以定位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物)
- 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安全知识
- 劳动组织不合理
-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隐患整改不力
五落实五到位
- 五落实
- 党政同责,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 一岗双责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 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 五到位
- 责任
- 投入
- 培训
- 管理
- 应急救援
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部门
应急管理部
- 电工
- 焊接与热切割
- 高处
- 制冷与空调
- 煤矿安全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
- 石油天然气安全
-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
- 危化品安全
- 烟花爆竹安全
国家质(市)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锅炉
- 压力容器
- 气瓶
- 电梯
- 起重机
- 客运索道
- 大型游乐设施
- 场内专业激动车辆
- 安全附件维修
- 特种设备焊接
住建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 建筑电工
- 建筑架子工
-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省级以上住建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即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指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
- 特别规定
-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
- 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特种设备安管机构
- 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安管机构的使用单位
-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及以上电梯的
- 使用10台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或者10台及以上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 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及以上的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 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负责人
- 安全管理员
- 节能管理人员(高能耗特种设备)
- 要求设置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geq2.5MPa$锅炉的
- 使用5台及以上第$\textrm{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 使用10公里及以上工业管道的
-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客运拖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的
-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及以上的
- 作业人员
- 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一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
安全警示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其他特种设备根据其特点、使用环境、场所设置
定期检验
-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 移动式特种设备、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进行检验
移装(重点)
-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
- 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特别规定
-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对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登记
-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在投入使用前登记
-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 车用气瓶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方式
-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办理登记
-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变更登记
-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
- 已经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 进行过非法改装、修理的
- 无特种设备随机出厂文件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方案等
-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能效测试不满足要求的、
停用(重点)
-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 重启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有效期的,应按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报废
-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特种设备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判断依据
生活自理障碍
- 生活自理障碍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主行动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项均需护理)
- 大部分不能自理(3项或4项需要护理)
- 部分不能自理(1项或2项需要护理)
工伤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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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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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三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四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保障
- 专项安全培训内容
- 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重新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进入
-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监督管理
- 安监部门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1安全管理制度、2有限空间管理台帐、3检测记录、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5应急救援演练、6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